河南唐河县 77岁老汉为5亩土地打官司16年

作者:李长新2009-05-0214:06:07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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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 77岁老汉为5亩土地打官司16年
法院赢了官司 政府拒绝履行

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战斗的河南省唐河县77岁老汉张清一,现在陷入一场更加艰苦的马拉松官司------为5亩土地打官司16年,目前,唐河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仍然没有给出个解决问题的时间表,南阳市中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则以没有法子执行应付来自最高法院和河南省法院的督办函。2009年3月初,张清一告诉前来采访的记者:政府准备把我拖死,他们说了,张清一快死了,再拖几年就了啦。但是,我不服,一定要让输了官司的政府部门马上给我办理4.97亩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手续,确认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根据张清一的叙述,结合唐河县政府、南阳市及河南省两级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清一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大致是这样的:1993年9月1日,张清一以汽修厂的名义和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常东组签订征地协议,当时商定征用该组荒地4.97亩,地价每亩28000元,合13.91万元,连同建房办证及其招待费,张共付给14.5万元,隋打有收条。唐河县政府以1993第63和64号文件批复土地3.9亩,隋自用0.5亩,交付张使用3.4亩。除此以外,在我们原商定征用的4.97亩中,有1.57亩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在土地清理中,县土地局让我写出检查,补交土地出让金2万元,罚款5235元。张清一接受处罚后,补办了土地使用手续,汽修厂已经享有合法使用权。但隋云山却将1.57亩土地分卖给9户居民建私房,从此,双方发生纠纷。1998年3月26日,县土地局主持调解,该调解书约定,超占的1.57亩土地手续补办后,由隋将原已批复的3.4亩和补办的1.57亩,共计4.97亩土地使用权一并过户给汽修厂张清一。但隋云山出尔反尔,拒不履行。1998年5月26日,唐河县政府再次以(1998)第25号文件认定土地局调解书内容,而隋云山拒不执行。
天有不测风云,不知隋云山使用了何种手段,到1998年7月20日,一向在此事主持公道的唐河县政府突然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县政府下发(1998)第4号行政决定书,决定收回张清一汽修厂正在使用的3.4亩土地,只确认被隋云山卖出的1.57亩土地使用权,等于张清一的厂子征地连一分也没有了。

张清一代表汽修厂只好和县政府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一审在唐河县法院判张清一败诉,张清一上诉到南阳市中院,又判张清一败诉。直到2003年4月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才主持了一次正义,判决撤销了南阳市和唐河县法院以及县政府的决定,责成唐河县政府60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期间,县政府还两次出台决定,先是要收回张清一3.4亩土地,还进一步确定了9户居民占用1.57亩土地的使用权等等,唐河县政府多次和河南省两级法院就张清一汽修厂的土地使用权一案对着干,就是不确认张清一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年7月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认定唐河县政府(1998)第25号文件,即土地局调解书是有效法律文书,责令唐河县政府重新做出处理。2008年2月26日,唐河县政府终于出台了(2008)1号决定书,确认了汽修厂对从常东组受让的已经报批征用的3.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手续。确定第三人张金安等9户对从汽修厂受让的用于建住宅和出路的1.57亩土地使用权。汽修厂在领取4.97亩土地使用权证后30日内为第三人办理变更登记。
对此,张清一认为,唐河县政府还在继续抵制法院判决,明明汽修厂已经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凭什么被县政府又把1.75亩划归他人了,还要张清一帮助办理变更手续?
张清一的土地纠纷行政案件,引起最高法院和河南省高级法院高度重视.多次发函督办.2009年3月18日,年届80高龄的张清一老人又到北京上访,他告诉媒体,我实在跑不动了,但是,唐河县委政府领导硬是逼着我上访啊!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不给我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4.97亩土地办理过户登记?
2008年7月17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向唐河县委提出司法建议,指出,唐河县汽修厂诉唐河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判决生效后,唐河县政府虽然作出了(2008)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但并没有依照出来决定将4.97亩土地过户给汽修厂,张清一极为不满,情绪过激,多次到省人大、省政法委、省高法上访,甚至到北京上访,使政府形象收到很大影响,也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为此,本院建议唐河县委尽快督促唐河县人民政府履行(2008)1号决定书,并做好张清一的稳控工作。
但截止2009年3月18日,张清一说,唐河县政府依然没有解决他的问题的迹象。到北京上访,好像成了他唯一的途径了。(李长新发自河南报道)

下图1为张清一在汽修厂。图2为媒体有关此案报道。图3为各级政法机关关于此案的批示。图4为唐河县政府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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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一说:县政府有错不纠,违法不作为

唐河县中外汽修厂诉唐河县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唐河县唐政土(1998)第25号文件说的很清楚,即同意汽修厂补办超占1.57亩的用地手续。关于这一点,生效的河南省高院(2002)年豫法行再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书,南阳市中院(2004)南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2005)南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均予以认定,但唐河县政府竟置(1998)25号文件于不顾,又下发处理决定书,要收回应属于汽修厂使用的1.57亩土地,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前后矛盾,将同一宗1.57亩土地让给两家使用——即一个汽修厂,一个9户,这不是典型的一个闺女许两家吗?自己有错不但不纠正,反而违法不作为,不给汽修厂,办理4.97亩土地过户手续。同时唐河县政府为掩盖有错不纠、违法不作为的实事,竟编造理由说过错在汽修厂,是汽修厂同意将1.57亩土地卖给9户建房,这是站不住脚的,理由为:

1、汽修厂当初与常东组协议用地4.97亩,其目的是为了办汽修厂,汽修厂再卖地违反了协议用地的初衷。

2、汽修厂与常东组1993年协议用地,1.57亩土地属超占,汽修厂截止1998年对1.57亩土地没有用地手续,没有支配权,怎能将1.57亩土地卖给9户建房,纯属无中生有。别说没有,就是有,也是常东组和县政府伪造的,从法律上讲,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不允许私自买卖。如果县政府执意说汽修厂私自卖给9户,那么等于县政府公然支持私买私卖地,由此更说明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把关不严,失职失责,有错不纠,违法不作为。

唐河县中外汽车修理厂

2009.5.2

唐河县案件处理人的答复

一、上述案情不清,基本案情如下:
1993年9月1日张清一与常东组签订“征地协议”:常东组将自己合法获得的3.4亩和未经报批的1.57亩共计4.97亩非法转让给张清一,每亩地补偿款2.8万元,另加1万元征地办手续费用,共计每亩3.8万元,合计总款188860.00元。张清一先后8次向常花园东组交纳土地补偿款122660元,欠常花园东组66200元。因无能力支付欠款,张清一委托常花园东组组长随云山将其中的1.75亩卖给张金安等9户(含9户出路),共收款64200元,顶抵所欠土地款。后因9户出路问题,张清一与常东组发生纠纷,县国土局进行了调查处理,1998年3月在县国土局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唐土调字[1998]第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超占的1.57亩土地由张清一在接受土地管理部门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二、超占的1.57亩土地手续补办后,由双方将4.97亩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张清一;三、土地使用权过户,涉及4.97亩土地的周边矛盾和其它问题,均由张清一负责解决(如9户建房手续及出路等问题)。根据调解意见,并经双方同意,张清一交罚款5235元、补缴出让金2万元。1998年5月23日县政府做出了唐政土[1998]第25号批复,内容为唐河县中外汽修厂占用常花园东组耕荒地4.97亩,已批3.4亩,超占1.57亩,同意其补办超占1.57亩的用地手续。但张清一未按“调解书”第三条的约定为9户解决建房及出路问题。为此,县政府于1998年立案进行处理,并做出唐政处[1998]4号行政处理决定,张清一不服提起上诉,经唐河县法院一审、市中级法院终审、再审,均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张清一不服,向省高院提出审诉,省高院撤销了县政府的处理决定,责令唐河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此后,县政府多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均以程序不当而撤销。2007年7月省高院作出[2006]豫法行终字第00098号行政判决,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唐河县人民政府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时,要充分考虑该案的诉讼情况,特别是时间跨度较长,涉及的问题较多,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等因素,注意保护唐河县中外汽车修理厂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彻底化解有关的民事、行政争议”。
县政府根据省高院[2006]豫法行终字第00098号行政判决及《司法建议》,做出了唐政土处字[2008]1号行政处理决定:一、确定汽修厂对从常东组受让的已报批征用土地3.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应于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手续。二、确定第三人张金安等9户对从汽修厂受让的用于建住宅和出路的1.75亩土地使用权,汽修厂应在领取4.9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三十日内为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三、第三人的出路以汽修厂东院墙外北一户(刘佳)北墙外沿向西垂直作为9户向西出路的南沿。
二、张清一缠诉缠访的目的和症结
1、缠诉缠访的目的
张清一的目的是要求为其办理4.97亩的土地使用证。
2、案件主要症结
张清一委托随云山卖地属实,但他拒不承认,拒绝为九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成为案件的主要症结。认定事实的有关证据:(1)生效的[2002]豫法行再字00023号、[2006]豫法行终字00098号、[2005]南行初字第14号三个判决所查明事实部分均已认定。(2)从随云山、张清一处提取的他们双方算帐清单和参与算帐的常廷贵、张清一原女婿李显华等人的证言材料予以佐证。尤其是1998年元月工作人员从张清一处调取算帐清单5支和从随云山处提取的1994年4月的算帐清单相吻合,所调取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条,充分说明9户所占1.75亩土地是张清一委托随云山卖给9户的。
三、目前案件处理情况
唐河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做出唐政土处字[2008]1号行政处理决定后,张清一仍不服,于4月份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他认为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不让中院开庭审理,并向中院提出撤诉申请。目前中院对撤诉申请没有做出是否同意的裁定,本案仍在诉讼审理中。唐政土处字[2008]1号行政处理决定未生效,唐河县人民政府无法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调查处理人
2009.3.26日

本文作者:李长新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lichangxin.blogchina.com/711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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