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溪县22家关闭煤矿未获应得补偿

据了解,《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第六条(四)关于完善"政策合理退费"的规定:“对关闭矿井要指定相应的退款、退费政策。关闭矿井所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费用,由缴纳部门据实余以返还本息。关闭矿井剩余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按规定予以退还。”对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也称“合法小煤矿关闭应该给予补偿”,而且,其他省市如山西、重庆等也都给了补偿。
22家关闭煤矿,每户的直接损失约200万元,间接损失就更大了。5年钱,22家煤矿就办理了采矿权证进行开采,但5年间本溪县政府共下达了11次整顿煤矿的决定,断断续续停产整顿。实际5年生产煤炭产量不足2年正常水平,而且各种费用分文不减。另外,2006年秋,煤矿又按要求更新设备、改造巷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许多矿主为此贷款。
矿主在2007年5月12日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赔偿,但不被受理;6月26日,矿主去本溪县法院起诉,立案庭不受理。7月5日,他们又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答复由市政府解决;但矿主找到市政府,至今仍无回复。
去年8月20日,辽宁省信访局会同省国资委、省煤管局、省国土资源厅及丹东市、凤城市、辽阳灯塔市领导及相关部门同志联合接待了上访代表。主要答复意见是:
1. 关于关闭小煤矿的补偿问题。对关闭小煤矿,国家没有明确的补偿政策。有的省市给予补偿只是经验做法,但不能代替政策。
2.关于返还关闭坑口抵押金问题。此次关闭由政府实施,属非正常关闭,返还也只能由上级政府返还给关闭坑口的所在地政府,凭收据收多少返还多少。
3.关于返还收缴的采矿权剩余价款问题。因为价款为国家、省按2:8分比例收取,返还需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核实后返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7月5日为此发函给辽宁省政府指出:“在关闭煤矿过程中,为防止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应该依法制定公正、合理的配套补偿政策,给予业主补偿。请重视此问题。”
但时至今日,问题依然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