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七台河被关闭的合法煤矿应不应该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最近在网上获悉,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和鸡西市的2006年和2007年被政府强行关闭的合法煤矿投资者们,在哈尔滨市闹市区集体跳楼自杀,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却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这次事件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还引发出了一些思考:这些被关闭的合法煤矿,政府应不应该给予补偿?应该怎么补偿?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思考。
一、
从笔者了解到的情况看,凡是主张权利的煤矿都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矿,是合法的纳税人,是受法律保护的民营企业。既然是受法律保护的民营企业,政府为什么要进行强行关闭?理由很简单,政府就是要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对这一点煤矿投资者们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合法的民营企业私有财产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把合法煤矿与非法煤矿相提并论,混为一谈。
二、
在国家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意见》文件中第二条:关闭的煤矿共有十六种类型被列入关闭对象,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类型的煤矿是因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调整的因素,而被政府强行关闭的,如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矿井;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井;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及矿区整体规划的矿井,均被列入关闭对象。对这部分因政策性原因关闭的合法煤矿,政府应在出台关闭政策的同时,出台和制定相配套的经济补偿政策、措施,不能单纯的片面的只强调关闭煤矿,不谈补偿。更应该强调的是,在各级政府强行关闭合法煤矿过程中,对已经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无人问津,没人解决。造成了被关闭的合法煤矿投资人常年到国家、省、市集体多次上访,且至今无果,使矛盾越来越激化,结果导致在哈尔滨闹市区八层楼顶煤矿投资人集体跳楼自杀事件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在我国举国上下学习、讨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出现这种“不科学、不和谐”的因素,难道还不能引起各级政府领导的反思吗?难道一定要酿成更大的事端,轰动全国乃至全世界政府才来解决问题吗?
三、
偿?
建国以来,我们国家颁布的《宪法》和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赔偿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那么,这些因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调整而被政府强行关闭的合法煤矿,政府理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为这些煤矿不仅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条件,领取了各种证照,买断了资源,照章纳税,而且按照政府的要求投入巨资进行矿井建设和历次整改达标。为筹集资金,投资人从民间到处高息借款,甚至卖掉住宅房屋,每个煤矿投资都在800万多元以上。因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调整,煤矿被政府强行关闭,政府不给赔偿和补偿,导致煤矿投资人一夜间倾家荡产,负债累累,欠下几代人都还不完的巨额民间债务,变成了“负翁”,沦为债主们讨债追杀的对象和社会的“失势”群体。
如果说在革命的战争年代,老百姓为了建立新的政权,可以无条件的做出牺牲,哪怕是献出宝贵的生命也在所不惜。那么,在一个民主、法制健全国家的今天,老百姓的人权、生存权和私有财产权就应该遭到如此的“践踏”和“侵害”吗?这种现象不仅激化了社会矛盾,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执政为民”的要求,有损于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
在补偿资金方面,笔者认为,即然是国家政策性因素关闭的合法煤矿,那就应该由国家、省、市、县(区)各级政府按比例承担进行补偿,这样即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煤矿投资者经济损失,也是一个负责任政府的应该做法。